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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6:18:00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构建科学有效的足球技术人才培训管理体系,现将《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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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pdf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定     义

如上下文无另行说明,本办法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亚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

北京市足协: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

会员单位:会员大会批准加入,具有北京市足协会员资格的区级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俱乐部、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指通过由亚足联、中国足协或北京市足协举办的等级教练员培训,完成对应等级的培训科目内容及时长且通过指定考核,从而具备对应等级执教能力的证明文件。

教练员执照:指由中国足协下发的D级至职业级足球教练员执教资格有效时间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允许已获得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持有者在有效期内进行执教工作。

教练员注册证:指已获得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持有者在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注册后,由北京市足协下发的证明文件。

北京市教练员: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注册足球教练员。

足球教练员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亚足联A级教练员、亚足联B级教练员、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

培训:指在规定学时内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对参加学习的学员进行足球理论及相关学科知识、足球技术、技能和战术及其他执教能力提高的过程。

继续教育:指对已获得教练员资格证书的学员进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方面的更新、补充、提高的教育行为。

全国性比赛: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

市级比赛: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足协组织的全市性或区域性比赛。

市运会:四年一届的北京市运动会。

注册期:北京市教练员须每年注册一次,注册窗口每年开放两次,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执教水平和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国际足球发展及北京市足球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足球运动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和规范教练员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足协教练员委员会同意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足协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的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亚足联B级教练员、亚足联A级教练员、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和符合中国足协规定的其他国家等级教练员的注册、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足协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对各级各类注册教练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评工作;北京市足协会员部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教练员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的各级各类注册教练员和外籍教练员,以及从事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和比赛工作的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是指北京市足协在注册期内对执教职业、业余足球队的足球教练员进行登记及审核的行为。

第六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足球教学训练和比赛工作的执教人员须按照要求在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注册,参加教练员等级培训取得教练员等级证书后,可办理教练员执照,从事对应等级的足球教练员工作。

第七条  

足球教练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执教须取得以下证件:

(一)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纸质或电子版证书);

(二)中国足协颁发的D级及以上级别教练员执照;

(三)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足协组织的足球比赛的教练员须在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注册,D级及以上级别教练员需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教练员等级执照和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需持有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

第九条

(一)注册方法:登录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http://www.bjfacoach.com进行注册。

(二)首次在北京市注册的教练员可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注册。完成首次注册后,此后每年需进行一次注册更新,窗口开放时间与首次注册时间相同。注册教练员名单北京市足协将在注册期截止一个月后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三年内未进行注册更新并需要恢复教练员执教资格的教练员,需按要求修完相应等级的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继续教育课程且通过相关课程的考核,于注册工作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后,可重新获得执教资格。

第十条 

北京市注册教练员应每年按时向北京市足协缴纳注册费。


第三章 教练员资格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练员须遵守北京市足协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恪守教练员守则,应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足球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练员应在北京市足协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持有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认可的等级培训合格证书,并按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

第十三条 

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年满18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足球专项训练的经历,或具有参加职业联赛经历的球员,取得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初步掌握幼儿的身心特点及足球教学原则;

(二)具有初步教授幼儿进行足球游戏、足球训练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以及较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批准后,可在本市进行9岁以下儿童的足球训练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D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初步掌握儿童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二)具有组织儿童进行足球单个基本技术初级训练的能力;

(三)初步具有简单个人战术及2—3人攻守配合战术训练的基础能力;

(四)初步具有组织儿童进行一般体育活动与简单足球专项身体素质练习的基础能力;

(五)初步具有组织儿童进行足球活动(如组织举办校园内的足球节)的基础能力;

(六)初步具有组织及指导儿童比赛的基础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以及较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初审,报中国足协审定后,可执教本市小学阶段的球队。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C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基本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二)具有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基本技术全面系统训练的能力;

(三)初步具有个人基本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简单的全队战术训练的基础能力;

(四)具有组织青少年进行一般身体素质与简单足球专项身体动作训练的基础能力;

(五)具有良好地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组织举办校园内的足球节)的能力;

(六)具有较好地组织及指导青少年进行比赛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以及较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定后,可执教本市17岁以下青少年球队和校园高中以下球队。

第十六条 

亚足联B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B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B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熟练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二)具有高质量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全面系统的足球基本技术训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个人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训练能力,且具有整体战术训练的基本能力;

(四)具有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一般身体素质与足球专项身体动作训练的能力;

(五)具有熟练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形式多样的足球节)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组织及指导精英青少年进行比赛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地向下级教练员传授青少年选拔培养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能力;

(八)具有比赛分析和对球队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九)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以及较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17岁以下青少年球队和业余球队。

第十七条 

亚足联A级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A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A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熟练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二)具有高质量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全面系统的足球基本技术及位置特长技术训练的综合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精英青少年及更高级别球队进行个人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训练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整体战术训练和形成球队特色战术打法与风格的能力;

(四)具有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组织精英青少年以及更高级别球队进行足球专项身体动作和位置特长素质训练的能力;

(五)具有熟练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形式多样的足球节)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地组织和指导精英青少年以及更高级别球队进行比赛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地向下级教练员传授精英青少年选拔培养的专项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能力;

(八)具有优秀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以及优秀的球队管理与实践能力;

(九)具有对精英青少年以及更高级别球队进行比赛分析和对球队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综合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17岁及以上的精英青少年球队和顶级业余球队。

第十八条 

亚足联职业级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职业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一)具有对当前高水平足球发展趋势的认知能力;

(二)具有针对不同技战术制定相应实践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结合多变的比赛方案和基本阵型,构建不同战术的能力;

(四)具有使用完善的心理学理论提升球员和球队整体主动性的能力;

(五)具有在任何情况下作为代表在媒体前展示正面形象的能力。

经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职业俱乐部的球队。

第十九条 

北京市教练员报名参加比赛的执教资格要求,以所参加的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教练员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培养球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其基本职责是确保所提倡和指导的活动适合球员的年龄、发育程度、经验和能力,教授足球基本技能与足球规则,帮助球员提高足球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安全的运动环境,定期检查练习和比赛场地及训练器材的安全性,关心运动员的全面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定期参加进修学习,并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合理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训练教学工作。

(二)初步了解掌握9岁以下儿童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要求,合理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青少年儿童训练教学和参加正式比赛的指导工作,做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

(二)了解足球运动发展方向,初步掌握青少年儿童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按要求做出书面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足球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合理制定训练规划和实施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正式比赛的指导工作,做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

(二)及时了解足球运动发展趋势,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并撰写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亚足联B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人才成长的规律,合理制定训练规划和实施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做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

(二)熟悉国内外足球运动发展趋势,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和科学选材方法,善于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结合实践定期进行专题研究,撰写足球调研报告,指导和推动足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亚足联A级及职业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规划和实施适宜的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做好高质量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

(二)掌握国内外足球运动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战术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方法,善于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结合实践定期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全市足球运动训练教学和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教练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必须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和捍卫足球工作者的形象,弘扬、宣传足球文化。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坚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刚正不阿,言行一致,勤勉刻苦,锲而不舍,持续学习,积极向上,脚踏实地,爱岗敬业等职业精神,做到行为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规范,为球员树立榜样。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是建立足球行业规范的关键,言行举止影响着整个行业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足球行业发展、规范行业标准,教练员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教练员需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以培养好人品、高素质、高水平的队员为己任。

(二)教练员应把每位球员的健康和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甚至放在提高成绩之前。

(三)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足协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教练员严禁主动公开发表诋毁中国足球的言论和做有悖于足球运动发展的事宜,应自觉遵守赛风赛纪,营造良好的足球氛围。

(五)教练员严禁违规吸收、输送、倒卖队员,严禁私自挪用俱乐部钱财,严禁索要队员及其家人亲属的钱财。

(六)教练员必须教育和指导球员为自身行为和表现承担责任。

(七)教练员在授课之前须编写训练教案,确保所提倡和指导的活动适合球员的年龄、发育程度、经验和能力。

(八)教练员应该在训练开始前向球员(或必要时向球员家长)准确提出期望及相关训练课的要求。教练员必须在互信互敬的基础上和每位球员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

(九)为保障球员的发展,教练员必须和其他专业人士通力合作(如其俱乐部管理人员、其他教练员、官员、科研人员、医生、理疗师、康复师等)。

(十)教练员必须时刻做好正面的宣传和鼓励(如公平竞赛等),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章的行为绝不纵容。

(十一)教练员必须举止文明,衣装得体,训练期间严禁奇装异服,有文身者在执教期间必须用衣物遮挡。

(十二)在整个足球运动的环境中,教练员必须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观,对每个人都平等相待。

任何教练员出现违反本行为规范条款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性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停止带队资格三个月至一年直至取消注册和执教资格的处罚。

北京市足协将建立教练员言行举止失范人员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教练员被聘用的机构范围: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

(二)在北京市足协注册的有足球培训项目的各类培训单位;

(三)全市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足球队。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形式和教练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为教练员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保障,按照教练员等级及工作时长支付合理的薪酬。

第三十一条  

受聘教练员需自觉与聘用单位签订规范有效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劳动或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力、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足协教练员委员会将对各级注册教练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容包含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相关活动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可作为培训单位对教练员续聘、低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随着足球技术不断发展,每名教练员应保持了解最前沿知识,每名教练员都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教练员的工作注册都有固定的期限,教练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保证其获得工作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线上授课、线下授课、观摩分析比赛、专题研讨会、专家讲座、教练员大会。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举办单位为北京市足协,承办方由北京市足协根据承办条件指定单位承接。

(一)职业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A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B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C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D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E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守门员C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职业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8学时/2年;

(二)A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8学时/2年;

(三)B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0学时/2年;

(四)C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32学时/2年;

(五)D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24学时/2年;

(六)E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24学时/2年; 

(七)守门员C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16学时/2年。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本组织流程

(一)各级继续教育培训是北京市足协年度培训计划内工作,在开班之前至少30天公布报名通知,教练员应通过北京市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承办方应至少提前10天公布录取通知。

(二)各级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条件应满足同级别等级教练员培训课程的最低标准。

(三)各级继续教育培训由北京市足协负责选派讲师与协调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讲师与学员比不得低于1:24,即每24名学员应至少配备1名讲师。

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

北京市足协负责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各级继续教育培训无补考,未通过考核的教练员可再次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考勤规定

(一)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要求学员达到100%出勤率。

(二)如果学员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在提前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下,最多允许缺勤10%的授课内容,并在12个月内一次性完成重修或以其他方式补充缺课部分。

(三)如果学员在提前未有书面说明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培训讲师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直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考核资格的决定,并根据级别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一)职业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8学时,3000元/人;

(二)A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8学时,3000元/人;

(三)B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40学时,2500元/人;

(四)C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32学时,2000元/人;

(五)D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24学时,1500元/人;

(六)E级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24学时,1500元/人;

(七)守门员C级教练继续培训:16学时,1000元/人; 

(八)如全部为线上培训则可酌情减少或免收学费;

(九)各级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并通过培训通知主动公开。

第八章 教练员积分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各等级教练员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积分量化管理,每两年积分达到20分方可进行工作注册更新,相关内容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注册期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北京市足协举办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每参加一次完整课程,积10分)。

(二)参加足球公益活动,注册期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北京市足协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公益类足球活动(每次积5分)。


第九章 高水平职业球员、足球队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一)各职业联赛俱乐部(中超、中甲、中乙、女超、女甲)可以俱乐部为单位向北京市足协申请为满足基本报名条件的俱乐部注册球员举办定制化D级、C级教练员培训班。如单一俱乐部报名学员人数不能满足培训班开班的最低人数要求,可与其他职业俱乐部联合申请。俱乐部须至少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二)连续三年注册为职业球员的申请者,可直接报名参加D级教练员培训,无需参加E级教练员培训。申请者须向北京市足协提交个人注册证明,审核通过后即可参加培训。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各高校高水平足球队可以学校为单位向北京市足协申请为满足基本报名条件的运动队球员举办定制化D级、C级教练员培训班。如一所学校高水平足球队报名学员人数不能满足培训班开班的最低人数要求,可与其他高校高水平足球队联合申请。学校须至少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文件,提供拟报名人员全国赛事出场记录证明(出场名单或秩序册),经北京市足协审核通过后,即可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章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外籍教练员须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的相关务工规定,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第四十五条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应持有等同于亚足联C级以上教练员的等级资格证书,受聘单位需为北京市足协注册或备案的会员单位或教育部门批准外聘教练的学校,双方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合同。

第四十六条  

外籍教练员在北京市足协注册且执教非职业联赛的足球队,其所在俱乐部或培训机构应将其教练员资格证书与合同、注册表一并提交至北京市足协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期间,应服从北京市足协的管理,遵守北京市足协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处    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足协有权对所有注册教练员及申请参加教练员培训课程的自然人做出拒绝报名申请、取消培训资格、暂停执教执照、 取消或永久取消教练员证书和执教执照、禁止从事教练员相关工作等处罚。处罚适用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他洲际足球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并被处罚。

(三)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违反《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违反中国足协、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的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并被纪律处罚。

(六)违反中国足协及北京市足协颁布的关于教练员培训的其他规定文件。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足协有权对所有参与教练员培训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取消其承办北京市足协举办的各级别教练员培训3至36个月的处罚。处罚适用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违反《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违反中国足协、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的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并被纪律处罚。

(五)其他不履行教练员培训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足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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