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足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北京市足协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北京市足协的团体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北京市足协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
(一)副主席单位
1.以副主席单位名义参与北京市足协工作和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会费为人民币500,000元/年。
2.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无须缴纳会费。
(二)执委单位
1.以执委单位名义参与北京市足协工作和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会费为人民币300,000元/年。
2.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无须缴纳会费。
(三)足球器材、足球装备及足球周边业务的企业单位
1.以足球器材、足球装备及足球周边业务相关企业名义参与北京市足协活动的单位,会费为人民币5,000元/年。
2.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无须缴纳会费。
3.会员单位将获得由北京市足协颁发的证书和印有“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字样的铜牌。
(四)市属行政区划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或者体育协会及足球培训机构
1.市属各行政区划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或者体育协会及以足球培训为主的单位,会费为人民币2,000元/年。
2.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无须缴纳会费。
3.会员单位将获得由北京市足协颁发的证书和印有“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字样的铜牌。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北京市足协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宣传、咨询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北京市足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北京市足协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6个月的,按50%缴纳;超过六个月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 由北京市足协秘书处报执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北京市足协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执委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足协收取的会费应当按照《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北京市足协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九条 会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会员提供交流、培训等服务开支。
(二)召开会员大会、执委会等会议支出。
(三)推动足球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四)举办各类公益赛事及相关活动开支。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北京市足协秘书处负责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
(一)每年1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会费须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至北京市足协指定账户。
(三)北京市足协将统一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北京市足协执委会有权做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会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会员被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开除或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完成年度审核登记,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北京市足协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