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足协”)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足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管理。
会员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等,合法存续、正常经营,每年年检合格。
会员的性质及出资人、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属于或者采用持股平台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
会员在设立、存续或者股权转让、合作等及参加北京市足协组织的所有活动中,应当保持独立自主经营,不得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控制本会其它会员或者与之形成关联关系(无论关联关系或者比例多少)。
第三条 北京市足协执委会负责对会员管理及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授权会员服务委员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会员的组织建设发展、社会责任评价等进行监督评议。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足球协会(含足球专项委员会、体育协会)承担并行使对所辖范围内各类会员单位的足球竞赛、专项技术培训及开展相关足球活动的业务指导职责。
第五条 各类足球俱乐部和足球培训机构等会员,承担接受所属范围内北京市行政区划足球协会(含足球专项委员会、体育协会)对足球竞赛、专项技术培训及开展相关足球活动的业务指导义务。
第六条 会员资格不得继承、转让或受让。有关会员股权转让、变更等事宜参照中国足协、北京市足协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及处理。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北京市足协会员的单位,需征询并取得不少于三家会员的书面推荐意见后,方可向北京市足协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第八条 一般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及资料。
(二)书面资料初审。
(三)实地勘察。
(四)不少于两个月的综合观察期,进行业务评议。
(五)申请单位考核名单公示。
(六)北京市足协执委会审议通过。
(七)批准。
第九条 年度审核登记文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北京市足协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情况、获奖项目、参与次数,主办、承办或协助组织的赛事活动等。
(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赛事方案、培训规模、专业技术能力提升、交流访问、公益活动等。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下一年度聘用人员的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五)下一年度聘用教练员的等级证书。
(六)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工作地址、主要联系人等信息变更的,应自行填报《北京市足协会员信息变更表》并在变更后五日内提交。
(七)上一年度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纳税证明。
(八)北京市足协执委会要求的其他审核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提供原件(证照等经过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向北京市足协秘书处提交纸质和原件盖章的电子扫描版各壹份,纸制版文件应当编制封面、目录、逐页标注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会员服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监督评议组,遵照北京市足协相关会员评定办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本人、实际控制人等,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承担同样的权利及义务,本办法中均同)、高管人员、组织机构及日常管理、经费来源与使用、教学培训内容、训练及比赛、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 会员服务委员会有权要求会员对监督评议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有明显效果者,会员服务委员会有权向北京市足协执委会提请做出处以暂停会员资格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服务委员可以对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建议、指导会员建立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警示、劝诫履行会员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矛盾和纠纷等。
第十三条 会员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服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约见、谈话方式予以提醒、制止、纠正,并要求限期改正:
(一)当年未参加年度审核登记及注册或者年度审核登记及注册结论不合格的。
(二)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认为应当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通过约见、会谈方式予以限期改正仍未有明显效果的会员,会员服务委员会有权向北京市足协执委会提请做出处以暂停会员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由会员服务委员会提请处以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可向北京市足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请求,由北京市足协执委会组织复议听证。
第十六条 北京市足协执委会做出暂停会员资格处罚决定的,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北京市足协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足协执委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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