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北京市足协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足协”)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代表性的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北京市足协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协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保证。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由2/3以上参会会员表决通过。
二、北京市足协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执委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执委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协会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北京市足协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执委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五、北京市足协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项决策更加实事求是。
六、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需执委会审议通过。
七、本制度由执委会解释,自2023年5月北京市足协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