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能对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足协”)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北京市足协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北京市足协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北京市足协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五、北京市足协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
六、本制度由执委会解释,自2023年5月北京市足协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